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否多次约定试用期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司法实践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这一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,旨在防范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利,变相降低劳动者待遇、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,同时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。
从法律依据来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”。该条款并未设置例外情形,无论劳动者岗位是否调整、是否离职后重新入职,抑或用人单位以“延长考察期”“重新考核”等名义变相约定,均不符合法律规定。例如,劳动者因升职、调岗等原因变动岗位时,用人单位不可再约定新的试用期,若需考察劳动者对新岗位的适配性,可通过约定“转岗考察期”等方式替代,考察期内劳动者应享受转正后的工资福利待遇。
司法实践中,多个典型案例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原则。在某教育公司与王某华的劳动争议案中,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,约定3个月试用期,后公司以王某华业绩未达标为由延长3个月试用期,即便王某华口头认可该安排,法院仍认定公司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。另一案例中,星宇公司与张伟约定3个月试用期后,单方通知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,法院同样判决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,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发送“延长试用期考察通知”“签订试用期变更协议”等方式突破试用期次数限制。
需特别注意两类常见情形的法律边界:一是离职后重新入职的情况。即便劳动者离职多年后再次入职同一用人单位,无论岗位是否相同,用人单位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。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第四条也明确,“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”,从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来看,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后重新入职的情形。二是试用期时长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匹配问题。法律已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明确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(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),即便用人单位延长后的总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,只要属于二次约定,仍属违法。
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: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例如,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3个月,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6000元,用人单位需支付48000元赔偿金(16000元/月×3个月)。
综上,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均属违法。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,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合理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届满后要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,要么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;劳动者若遭遇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,可留存书面通知、聊天记录、工资流水等证据,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、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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